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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概算編列作業原則

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概算編列作業原則

 

 

臺北榮民總醫院年度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概算編列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4年3月 26日北總補字第104 0008321號頒訂

 

一、     為增進本院醫療設備及器材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年度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概算編列之合理性與需要,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     適用對象:對於各單位及分院編列年度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概算實施審核。

三、     有關年度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概算編列實施評估及審核,其審核內容包括:需求數量、價格因素、安裝及操作有關房舍及配合事項、廠牌、規格及性能要求標準之確定、汰舊設備之裝備維修記錄等。

四、     作業程序:

(一)     本院各單位編列年度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概算時,申請單位應填具「新購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分析評估表.doc (如附表,乙式三份)」,並依下列說明辦理:

1.   共同供應契約品項:應參考台灣銀行訂定之共同供應契約,依其規格及價格(附共同契約單等)作為概算編列之依據,如未符合此規定者不予編列。

2.   非共同契約品項:應敘明規格需求及確實訪價(附報價單等),作為編列概算額度之依據。

3.   辦公空間、辦公傢俱規格及隔屏OA品項等:依工務室按事務管理作業規定所訂標準編列。

(二)     將上述附表資料,分會工務室、主計室、總務室、資訊室(總機房)等單位審查,各組依權責提出審查意見:

1.   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加會主計室。

2.   交通及運輸設備(如:話機、含掛頭耳機、行動電話、交換機、對講機、撥音設備主機、傳真機等):由資訊室(總機房)依單位實際需求評估。

3.   汽(機)車:加會總務室。

4.   用電設備(例:電冰箱、冷氣機、飲水機等):加會工務室。

(三)     各單位編列需求品項之規格標準,另以本院「年度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概算編列作業規定.doc」訂之。

(四)     上開各組審查意見送本會幹事,彙製「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概算編列審議表」,並於開會前請各委員將「審查單位有意見」品項,於一週內完成初步審查,並彙妥審查意見後提會審議。

(五)     審查方式原則以「總價在新台幣100萬元或單價達50萬元以上、及先期審查有意見」品項實施審核,餘則快速審議。

五、     各分院編列年度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概算,依各分院內部原作業程序編列,並先行初審後,再呈報本院,本會幹事依分院提送資料分會工務室、主計室、總務室、資訊室(總機房)等進行複審,本會幹事於彙整上開各組意見後提會審議。

六、     本會召開審查會時,如有必要,得請申購及使用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七、     本會為使審查達專精、客觀與公正性,必要時得由本會指定專業人員組成評估小組並提出報告,以供本會審查之參考。

八、     本院年度什項、交通及運輸設備概算編列作業流程,詳如附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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