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將所擁有的豐碩研發成果技術或專利(如醫藥類與非醫藥類產品、製程之新發明、新式樣、新型等專門技術、知識及其他形式之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及專業醫學之著作等成果技術),經由授權實施移轉至院外機構,擴展全方位服務民眾的目標,並落實國家醫學科技發展政策。
授權實施之服務對象包含如下:
- 經本院主動推薦者。
- 院內計畫主持人。
- 院內創作發明人。
- 國內外之企業、法人、自然人,或醫研學術機構(以下簡稱院外機構)。
- 院外機構檢附「技術移轉申請意願書」發函向本院提出申請辦理技術移轉,由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專案簽陳, 簽會技轉組、會計室及政風室等業管單位後,陳院長核示。
- 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就具有經濟開發價值之成果技術或專利,向本院提出申請技術移轉時,應檢附「計畫主持人(創作發明人)技術自評表」及「公開評選授權資格條件表」等,專案簽陳, 先會技轉組、會計室及政風室等業管單位後,陳 院長核示。
- 前兩項奉 院長核示同意進行評選授權作業之技術移轉案,由技轉組會同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或律師或技術顧問,辦理技術移轉公告、技術作價及授權對象資格條件研擬等,以彙提產官學委員會召開技術移轉評選授權會議參酌運用。
- 經評選會評定獲得授權之院外機構,由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必要時協同本院法律顧問或委託律師進行協商合意後,檢附合約書及相關資料,專案陳核,加會技轉組、會計室及政風室等業管單位後,陳院長核定,得實施技術移轉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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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2)2875-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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