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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

技術移轉


Q7.如何將一項發明提供給本部技轉組作技術移轉?

 A:  一、本院自行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作業流程:

  1. 院外機構檢附「技術移轉申請意願書」發函向本院提出申請辦理技術移轉,由創作發明人經所屬單位,專案簽陳,會醫學研究部技轉組、主計室等業管單位後,陳 院長核示。
  2. 創作發明人及所屬主管單位,就具有經濟開發價值之成果技術或專利,向本院提出申請技術移轉時,應檢附「計畫主持人(創作發明人)技術自評表」及「公開評選授權資格條件表」等,專案簽陳,會醫學研究部技轉組、主計室等業管單位後,陳 院長核示。
  3. 前兩項奉 院長核示「同意進行評選授權作業」之技術移轉案,由技轉組會同醫研部、創作發明人、所屬單位主管、律師及技術顧問,辦理技術移轉公告、技術作價及授權對象資格條件研擬等,以彙提本院產官學合作研發管理會召開技術移轉評選授權會議參酌運用。
  4. 經評選會評定獲得授權之院外機構,由技轉組協同創作發明人、所屬主管單位、法律顧問共同進行協商後,檢附合約草案及相關資料,專案陳核,加會各業管單位時,經 院長核示用印後,依合約內容辦理技術移轉事宜。 

   二、院外機構參與本院產官學合作研發計畫先期出資者,申辦技術移轉作業流程:

  1. 先期出資參與本院合作研發之院外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欲運用該計畫所獲致之成果時,可向合作所屬單位,提出申請,並由創作發明人及所屬主管單位,專案簽陳,檢附「技術移轉申請意願書」及「技術自評表」,加會各業管單位後,陳 院長核示。
  2. 奉 院長核准技術移轉之先期出資院外機構,得不經公告及評選作業,逕行由創作發明人及所屬單位協同 技轉組法律顧問進行合約議訂,專案簽陳,並檢附合約書及相關資料,加會各業管單位後,經陳 院長核示用印後,依合約內容辦理技術移轉事宜。

Q8.技術移轉授權予院外機構運用時,院外機構需繳付本院哪些款項?

A:  技術移轉授權予院外機構運用時,院外機構需繳付本院相當金額之技術移轉「授權金」及產品銷售總所得適當比例之「權利金」。為統籌技術移轉相關款項名稱,簡述如下:

  1. 授權金(或稱簽約金、技術使用費、研發獎金或獎勵金)等,不論雙方實際使用名稱為何,係指本院將研發成果或專利,經授權移轉院外機構實施,所獲取之第一階段收益而言。
  2. 權利金(或稱衍生利益金),係指本院研發成果技術經有償授權移轉實施後,院外機構據以運用於產品化或商品化上市後,按該產品銷售總所得依合約內容,每月、季、年支付本院之一定比例收益而言。
  3. 授權金及權利金之金額與比例之訂定,應依該項研究成果佔計畫整體產出成果之比重加權計算,其金額與比例得由創作發明人或技術所屬單位,會同技轉組等業管單位訂定之。
  4. 履約保證金應依研發成果技術之獨占性、授權方式及未來開發規模及衍生利益訂定,並於雙方簽訂契約時,繳付本院,每案不得低於授權金百分之五。

Q9.技術移轉後,授權金及權利金如何分配?

 A:  

一、為激勵專題研發及醫療技術創新之表現,本院研發成果技術,經授權移轉所獲致收益,無論第一階段「授權金」或第二階段之「衍生利益金」等,先扣除本院支付辦理專利申請及維護相關費用,再扣除百分之十五作為本院支付辦理技術移轉相關費用。

二、前目所述扣除本院支付辦理技術移轉相關費用,係指扣除本院因辦理技術移轉授權作業,所支付之審查、公告及法律事務等相關費用,再依下列比例分配之:
       (一)本院百分之五十五。
       (二)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百分之四十五。
       (三)專利相關費用由發明人支付時,分配本院百分之三十、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百分之七十。

三、研發成果技術,係屬本院與先期出資合作機構共同擁有時,有償收益部分,得扣除本院先行墊付之相關費用後,再依雙方出資比例予以分配之。

四、研發成果如屬團隊研發成果,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所獲技術移轉權益,原則由計畫主持人或創作發明人依團隊人員貢獻程度,提出團隊名單,分配所獲技術移轉權益。

五、先期出資之院外機構,就與本院共同擁有之研發成果技術,主導技術移轉授權予其他非出資機構時,除需以書面徵得本院同意及共同參與外,所獲致技術移轉收益之分配,亦應參照本款第二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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