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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研究發展小組作業要點

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學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研究發展小組作業要點
(98.10.06 奉院長核定)


壹、宗旨
為有效提昇本院具指標性及領先性研究成果之效益,期運用醫學科技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高功能研究設施(備)及專案方式,加速推動特定成果技術開發至臨床應用,特成立醫學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研究發展小組(以下簡稱研發小組),據以襄助專案計畫研究發展之遂行。


貳、職掌
一、 遴選具指標性、領先性及特殊性之成果技術,列入本院專案之研究計畫(以下簡稱專案計畫)。
二、 審查及修正專案計畫書。
三、 提供專案計畫之專業諮詢及指導意見。
四、 審核本大樓高功能研究室及精密儀器設備之建置及採購。
五、 本大樓空間運用及管理等相關事宜之審議。
六、 彙提具體意見及可行方案,供上級核判專案計畫之參考依據。


參、編組
研發小組召集人由院長指派副院長負責擔任;副召集人由本院醫學研究部主任擔任;執行秘書由小組成員之ㄧ擔任。小組成員之遴選,由院長指派具備臨床醫學研究及生物醫學專長之院內醫師或專家學者擔任。小組成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為小組當然成員。


肆、作業要點

一、為維護本大樓高功能實驗室之品質與使用效益,研究計畫之進駐應以「功能需求」為導向,「有償使用」為原則。政府專案指定之醫學研究任務及本院特定目標需求,得經研發小組審議通過,專案簽核,不受此限。

二、為有效提昇本院臨床醫療與生物醫學研究水準,專案計畫選定成果技術,應以具備指標性、領先性、特殊性及不重覆性為原則。

三、進駐本大樓高功能實驗室之研究計畫,概分兩類:

(一)專案計畫:係指由本院主導之研究計畫,或由本院與院外學術研究機構共同合作之研究計畫,或配合國家政策執行之特定研究計畫。

(二)產學合作計畫:係指需申請進駐本大樓高功能實驗室之本院計畫主持人就特定研究成果技術配合企業出資共同進行合作之研究計畫,或企業指定贊助具指標性之研究計畫。

四、本院專案計畫之申請,原則採取每季辦理一次,由本大樓管理委員會通告全院各一級醫療單位,專案計畫申請書及實驗室空間借用申請書送「研發小組」進行審議。

五、本大樓高功能實驗室之分配,應以研究計畫實驗安全等級需求,予以分配「適量」研究空間;屬院內專案計畫之主持人,原使用實驗室應併案檢討可部份留用。

六、研發小組為跨部、室、科之編組,小組成員參與專案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審查相關資料時,應就審查內容予以保密,並不得有洩漏或有據為己用之行為。

七、專案計畫原則以三年為一期,年度結束需繳交當年進度報告書至研發小組審閱。三年期滿,計畫主持人應提交完整之結案報告,研發小組得就該計畫之研究成果、研究進度及接續研究之必要性進行審查,審議通過且經專簽奉准,得延長一次,至多二年。

八、研發小組採每季召開會議,申請人應檢附完整計畫書提交研發小組書面審查,研發小組召開審查會議時,視需要,得邀請計畫主持人及研究團隊成員列席備詢。研發小組成員對具本職(身)有利害關係之專案計畫申請案應予迴避。

九、進駐本大樓高功能實驗室之研究計畫,具臨床試驗部份,均需符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及通過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IRB)審查。

十、送審之專案計畫申請書,內容應包含計畫類型、目標、研究方法、執行成果效益、經費來源、實驗室功能等級、所需空間、研究團隊成員、技術來源及智慧財產歸屬等項目。

十一、針對「特殊個案」申請本大樓高功能實驗室者,計畫主持人得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以專案專簽方式,敘明經費來源,經院長核示,檢送研發小組進行專案審議。研發小組於審議時,得邀請    計畫主持人就研究計畫內容提出補充說明。小組成員審查意見差異過鉅時,得由承辦單位彙整意見,陳上級核判。

十二、研發小組得就特殊性質之計畫案,視需要邀請院外專業人士協助審查研究計畫之相關資料,有關審查出席費比照國科會規定辦理。

十三、計畫主持人於進駐本大樓實驗室前,應具結簽署「遷出切結書」,無異議同意於計畫結束日起三個月內遷出,並將歸屬計畫主持人之儀器設備領回,逾期不遷出,或不領回者,管理單位將依相關規定處理,處理費用及後果概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責。

十四、計畫主持人進駐本大樓實驗室後,應依規定使用實驗室至計畫結束日止,使用期間內,非經管理單位書面同意,不得有整建、轉借、出租及改變用途之行為。如有違反情事發生,經勸導無效者,研發小組有權決議中止該計畫進行,並收回實驗室使用權。

十五、為維護本大樓高功能實驗室品質與安全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進駐本大樓高功能實驗室之專案計畫屬國科會補助經費者,應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編列適當比例之管理費,據以支付本大樓實驗室使用管理費;屬國家公務預算之院外機構補助經費者,其研究計畫經費項下應編管理費,其比例編列應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辦理;非國家公務預算之院外機構補助經費者,則依本院「產官學合作計畫暨研發成果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必要時,研發小組得要求計畫主持人增(補)列計畫管理費。所收管理費用逕撥本大樓專款專戶做為管理維護用途。

十六、本作業要點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學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陳請院長核准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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