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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教育

一、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六條辦理本院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三年至少3小時(以發生起始日算起,如99/12/10參加,可延續至102/12/09止)。

(2)數位(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其時數得抵充時數至多2小時。

(3)下列課程均可列入勞安課程認證範圍:

-勞安室所舉辦之課程

-消防-急救訓練(ALS、BLS)

-中央主管機舉辦之勞安相關課程

-感染管制課程-新進人員教育訓練(以受訓日發生日後推1年;續任者得參加在職教育訓練)

-由單位個別辦理與工作相關之職業訓練、工作守則之宣導等,並有相關佐證可備查者

(方法請參考下方第五點之說明)


二、職業災害防範教材   由此入


 

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使用表單參考.odt  (2016/08/23更新)

-辦理單位內勞安教育訓練請佐證:簽名冊、活動照片、課程大綱or教材

-上述物件之正本留單位內備查,另以資訊化附件(電子檔)傳至勞安室備查即可

-即日起,為維護勞安課程品質,凡非勞安室舉辦之課程,本室將不再協助上傳公務人員學習認證。

-單位內自辦勞安課程(符合上述說明)其時數仍可充抵年度勞安時數。 


四、欲申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學分之單位,請來電(文)索取所需之資料;

    相關注意事項如下(依102年度「安全針具宣導會」決議辦理):

-本室僅提供已辦理結束之課程相關資料。

-協助提供勞安教育訓練之課程表、講師資料及課程摘要

  (摘要限100字內,若需課程完整內容請於開課當時至現場聆聽)

-當次課程人員名單(以人事室提供cvs檔為主)

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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