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2721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5 條,將原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同時將「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該委員會之目的為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由各全院各一級單位推舉員工代表一名組成,每任為期2年。
另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副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職安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依法按季召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並留存紀錄與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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