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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病理科

臺北榮民總醫院病理檢驗部一般病理科

1. 申請病理解剖注意事項

1.1 臨床醫師在勸說爭取解剖時,應將實情告知死者家屬,解剖部位之器官將取出供診斷用,切勿隱瞞,以免家屬在收殮時發現刀痕過長或內臟被取出而引起糾紛。

1.2 由於患者死亡時間超過三天﹙包括死胎﹚,會因細胞腐敗導致診斷品質降低,務請爭取解剖之醫師注意時效,如有特殊學術研究價值之病例,請先與本部總醫師聯絡,以確保程序於病人死亡三日內完成。

1.3 死亡嬰兒,如無學術探討價值,或死亡多時組織腐敗者,請勿送解剖,以免本院負擔成本,如有檢查必要者,若體重在500至1000公克,身長30公分以下時,可申請外科病理檢查。 

1.4 有高危險傳染或曾受游離幅射線污染之病例;,請預先告知。

1.5 本部不接受遺體捐贈,如有關於遺體捐贈事宜,請家屬直接與陽明大學解剖學科主任聯繫﹙電話02-28213904﹚或與承辦人柯先生聯絡﹙電話02-28267000轉5451﹚。

  2. 申請流程

2.1 醫院公文流程注意事項:

2.1.1 病房備妥解剖同意書請家屬及科主任、主治醫師簽章後於二十四小時內送醫務企管部醫務組。

2.1.2 醫務組依各醫療單位所送之遺體解剖同意書另附病理解剖申報書,簽呈長官核示,核示後編發文字號,送文書組用印。

2.1.3 文書組用印後發文,正本留存本院,副本送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全銜)輔導會。

2.1.4 醫務組派員持病理解剖同意書、申報書送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核備,自其收文之時起,超過六小時士林地檢署無異議指示後,即可解剖。

2.1.5 持正本病理解剖同意書、申報書,至病理部編流水號及請總醫師簽章。

2.2 本部流程注意事項:

2.2.1 請先聯絡病理總醫師(電話7449-224,7449-200或院內呼叫器05454),以確定病例是否適合解剖,例如以下是不宜解剖之病例︰ 

  2.2.1.1 有法律問題(LEGAL PROBLEM)︰如自殺、他殺、意外死亡、院外死亡。 

  2.2.1.2 死亡超過三天。

  2.2.1.3 胎兒體重小於500克。 

2.2.2 填寫「屍體病理剖驗同意書」,除相關人員簽章外,更要徵得一等親家屬同意並蓋章,需註明同意解剖之部位﹙全身解剖或局部解剖﹚。

2.2.3 請病房工作人員將「屍體病理剖驗同意書」送交懷遠堂一樓醫務企管部醫務組(何先生)登記,再轉送士 林地方法院核備後六小時始得執行解剖。

2.2.4 填寫「死後病理檢查請求單」連同全部新舊病歷送交致德樓五樓病理檢驗部辦公室或總醫師室。

2.3 解剖屍體在病房的前處理:

2.3.1 病患死亡後以病房死亡作業流程處理。

2.3.2 病人死亡後身上的各項插管或引流管,原則上是應該保持在死者身上,以便讓病理醫師於解剖時能夠瞭解死者生前所做的治療與處置。而這些插管或引流管均需事先綁死或關閉,以避免血液或體液流出,再移送太平間。 若需拔除這些插管,所需注意的事項與一般注意與防護事項相同。

2.3.3 屍體上所有的切開口、傷口與皮膚破損均應用繃帶蓋住。

2.3.4 生殖器若有滲出物,或是因膀胱或肛門擴約肌失禁導致糞便流出時,均應用尿布或紙尿褲覆蓋。必要時陰莖可先行結紮以免過多滲出物流出。

2.3.5 屍體應該放在防止滲漏的屍袋內再移送到太平間(懷遠堂),接運遺體時,要與懷遠堂相關人員核對死亡病患姓名,確認無訛後,護理人員始在遺體接運單上簽字,並將副聯黏在病歷上。

2.3.6 危險感染病例(如SARS等),則依「疑似SARS病人遺體運送與太平間之處置」辦理(本院北總榮字第0920023561號)。

2.4 解剖屍體在太平間與解剖室之聯繫:

2.4.1 運送人員從病房接運遺體後,直接送入太平間冰庫,並編號列冊。

2.4.2 接到解剖通知後,由太平間人員負責運送遺體至解剖室。

2.4.3 解剖完畢後,病理部技術人員縫合傷口,清潔皮膚以保持原貌後送回太平間冰庫。

2.4.4 感染病理則依「疑似SARS病人遺體運送與太平間之處置」辦理(本院北總榮字第0920023561號)。

3. 解剖流程之相關公文

3.1 七十一年總醫發註字第4810號:

3.1.1 病理解剖案件之申請,首須經由臨床醫師獲得病故患者家屬之同意後,再經註冊室簽證(簽名蓋章),方可送病 理醫師執行解剖。

3.1.2 為避免病患家屬之誤會,各部科臨床醫師在勸說爭取解剖時,應向病患家屬說明清楚,將予解剖之範圍。千萬不要在爭取勸 說時僅說:「只開一點點小刀拿出來看看。」,而結果則是開腦、開胸膛連帶腹腔通通打開。雖然事後予以縫合,但家屬收斂時定會發覺,因此引起糾紛與要求賠償事件,倍增醫院困擾。

3.1.3 因此凡僅徵得病患家屬同意,只做局部解剖者,臨床醫師應在解剖同意書及申請書上寫明「局部解剖」或註明「頭部不得解剖」等字樣。局部解剖分為三種,即頭部、胸腔及腹腔三種,必須特別寫明是哪一種局部解剖。否則病理醫師一律施行全身解剖,各科申請解剖之臨床醫師務請特別注意此項要求。

3.1.4 執行解剖之病理醫師應遵理作業手冊內之各項規定妥善執行解剖作業,以期儘量減少解剖糾紛之發生。

3.2 七十三年總理字第07767號:

3.2.1 患者死後,需做病理解剖者,須獲取患者家屬之同意,並簽章後,將同意書送交註冊室,經註冊室查明與解剖法無牴觸時,始得送病理部執行病理解剖,各科有關總醫師及註冊室承辦人員,均須在同意書上簽章,以示慎重,並將患者病歷,由護理站移送病理部。

3.2.2 臨床醫師在勸說爭取解剖時,應將實情告之死者家屬,切勿隱瞞,以免家屬在收斂時,發現刀痕過長或內臟被取出而引起糾紛。

2.2.3 僅同意做局部解剖者,臨床醫師必須在解剖同意書上,註明其局限部份,否則病理部便執行全身解剖,務請特別注意,切勿疏忽。

3.2.4 依據解剖規則,患者死亡時間,凡超過三天者(包括死胎),會因細胞腐敗,無法診斷,不宜解剖,務請爭取解剖之醫師,注意時效,如有特殊學術研究價值之病例,請事先與病理部商洽,以定取捨。

3.2.5 死亡嬰兒,如預期無學術探討價值,或死亡多時,組織腐敗者,請勿送檢,以免本院因解剖而負擔各種費用,如有檢查必要者,體重在五○○至一○○○公克,身長卅公分以下時(按美國比例),可送病理部作外科標本處理,並填寫組織檢查申請單。

3.2.6 病理醫師取得解剖權後,首先確實驗明死者姓名,依據解剖手冊,執行解剖,事後仔細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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