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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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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異常管理要點

  • 異常維修作業規定:

(一)醫療設備緊急事件,其通報暨維修作業依照臺北榮民總醫院緊急通報作業流程處理。

(二)一般維修作業依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儀器管理規範處理,若該設備有簽訂全責、半責之保養合約或保固期內,立即通知該廠商後,廠商須以合約所簽訂之維護時間內抵達現場處理,並於處理完成後與工務室人員達成修復或狀況說明後,將此次維修紀錄乙份交於工務室及單位,便於紀錄存查。

(三)如維修不需外購料件或洽商維修時,應立即完成修復,並請使用單位驗收,方可將其結案歸檔。

(四)如需外購料件或洽商維修時,在醫學工程部尚未申請設立採購單位前,則依臺北榮民總醫院工務室採購作業程序上呈核准後,向廠商購料或維修,修復完成後請使用單位簽收,方可將其計價、結案付款及歸檔。

(五)如保固期設備故障頻繁或其總停機累計時日超過七日者(須本室協助者),將建請補給單位或使用單位商討保固期延長計算方式另通報衛福部ADR不良器材通報。

  • 異常事件管理規定:

(一)簡易醫療儀器故障排除步驟處理流程,公布於本院網站方便單位参閱。

(二)針對異常事件之規模先進行院內通報程序,再視需要依序進行衛生福利部ADR不良器材通報,依PDCA處理模式,設定缺失改進措施及期限。

 (三) 醫學工程部每年6月及12月定期召開醫療儀器異常討論會議,針對本院及他院異常事件檢討及預防改善,必要時得邀請廠商及相關使用單位列席。

 (四) 醫療儀器設備採購完成點貨、安裝後,廠商需辦理教育訓練(含操作說明、異常排除及簡易保養),提升醫護同仁對於新購設備之使用能力及異常狀況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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