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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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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裝置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1.雷射儀器必須使用於管制區域,尤其第三類及第四類雷射儀器操作區域必須要特殊保護設計,以防止雷射能量過度外洩,並有明顯警告標示。

2.中級功率或中度危險以上雷射儀器需裝鎖,控制鑰匙以策安全。

3.第四類(平均功率0.5W以上,連續發射0,52秒以上)雷射儀器(含手術用雷射裝置),最好雷射的操作開關與門的開關能夠連鎖,開門時,雷射自動停止運作。

4.眼睛不要盯著雷射光,操作第三類或第四類雷射儀器的醫護人員或技術人員,應戴上適當保護濾光鏡片保護眼睛。

5.雷射光束行走的周圍,僅量去除不要的光反射物體平面,並使用電鍍處理之黑色工具,以保護工作人員的安全。

6.手術用雷射儀器,在非切割狀況下,一律使其呈現散焦(Defocus)操作狀態。

7.禁止使用光學儀器,如望遠鏡來觀察雷射光束。

8.手術顯微鏡與雷射儀器一起使用時,需使用適當的濾玻片及務必確保遮斷器功能正常。

9.使用氣冷式雷射光纖,應計儘量限制應用於人體表面上,切勿插進組織或小空腔;如有必要,應具備保護設針。

10.使用抽吸設備,集中抽除雷射與組織反應所產生的煙霧及氣化廢物。

11.初僱使用雷射儀器前,解僱後,及異常雷射光曝露嫌疑的醫生、護士、技術人員,應進行眼科檢查以建立基本醫療資料。

12.只允許有專業技術經驗的人員才能操作雷射儀器。

13.病人眼睛儘量需使用濕墊、眼蓋或濾光鏡來保護。

14.雷射儀器使用前,使用人員或安全人員必須進行校準光纖,檢查光纖、手刀及導光管的完整性,檢查導引及治療雷射光束之調整,及檢查控制開關操作的正常等工作。

15.定期由專業技術訓練之醫學工程師或廠商技術人員進行保養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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