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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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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保養管理要點

■ 文件說明表:

目    的

為使醫療設備維修保養作業能順利執行,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範    圍

本院區及東院區

依    據

「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儀器管理規範」

「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儀器管理計畫」

作業內容

 維修作業規定

  • 凡本院採購之醫療設備,不論保固期截止與否,故障時均應依請修作業規定,由院內工務請修系統輸入請修單並通知醫學工程部處理。(醫學工程部未完整運作前,暫由原工務室醫學工程組之請修功能下運用)相關申請方式請參照「臺北榮民總醫院請修、請領、管理電腦化作業」辦理。
  • 設備故障請修方式分為普通及緊急請修作業:
  • 普通請修作業:經由工務請修電腦作業系統叫修(一般性)。
  • 緊急請修作業:採電話直接聯絡醫學工程部、承辦人並於事後補輸入電腦請修單以利建檔管理。
  • 請修單應由單位主管或指定代理人輸入,俾使送修單位能掌握設備之送修狀況
  • 設備如需由承商攜回修復、保養或校正,應經使用單位及醫學工程部相關承辦人共同認可後,廠商並簽認後,方可攜離本院。
  • 凡簽訂維護契約之設備尚需依契約條文規定為管理依據,惟設備故障時應把維修工單送至單位及醫學工程部相關承辦人,以利契約履約管理追蹤。
  • 設備維修依據醫療儀器維護作業準則辦理。

保固處理規定

  • 本院採購之醫療設備,於保固期間(新購設備於保固期間,履約管理單位為採購需求單位及補給室)其因正常使用造成之故障,將依補給室契約辦理保固;由使用單位直接洽設備廠商處理並知會醫學工程部相關承辦人,如遇雙方爭執或特殊情形設備廠商無法修復者,醫學工程部將協助瞭解處理。
  • 本院採購之醫療設備,於保固期間,其因正常使用造成之故障,設備承商應負責免費修復,含零件、材料與工資。
  • 醫療設備係包括醫療用儀器、器械、設備、製品、器具等儀器設備,但消耗品及事務用品除外。
  • 設備保固期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外,應自驗收完成日起計算三年。
  • 維生、貴重醫療儀器及業管人員列管設備於保固期內,須依臺北榮民總醫院新購醫療設備查驗規範執行定期維護,保養及維修工單需由使用單位簽認,並交醫學工程部相關承辦人確認。
  • 自然使用造成之故障係指非由以下原因所引起之故障 :
    • 地震、火災、水災、颱風、戰爭、能源等因素造成地區性災害。
    • 人為因素,包括不當保管與使用、遭盜竊破壞。
  • 如該設備故障頻繁,或其總停機累計時日超過七日者(需醫學工程部協助介入者),則建議使用單位得向廠商尋求延長保固以維護本院權益。

洽商處理規定:

  • 如設備經本院醫工承辦人研判無法自行修復時,得向原廠或尋商委外修復。
  • 尋商處理以向原廠洽處為原則,如需向其他廠商洽商設備維修或保養,應先確認該廠商之維修能力,如相關檢修或服務人員是否具有原廠受訓證明。
  • 如設備以委外維修保養時,醫學工程部與設備承商之聯繫應採電話記錄、傳真、電子郵件、社群通訊軟體或發文方式,以做為憑證。
  • 承商如被本院相關人員叫修通知三次以上,而未做任何處置,使用單位(保固屆期後由醫學工程部相關承辦人)應正式發函通知設備承商,並副知醫學工程部、使用單位、補給室。於採購會簽時,將上述不良紀錄列入採購相關資料,將該承商列為不優先考量採購之廠牌或廠商。

自我修護規定

  • 醫療設備於保固期期滿,後續之保養、檢修工作原則由醫學工程部派員處理、修護,如因實際維修能力與人力未能執行時,則由使用單位洽商取得報價,並簽請預算委外執行維修保養,由醫學工程部準備相關採購文件辦理採購事宜,後續執行履約管理相關工作。
  • 如本院相關人員無法自行修復而洽商維修,則該維修費用(包括零件材料及工資)應依本院主計申報作業,辦理申請和支付事項,相關費用由使用單位於其成本中心相關會計科目項下支應。
  • 經判定需緊急維修者(如有立即影響病人安危),如遇有時效或特殊臨床急需,醫學工程部無法適時派員或無材料處理,而必需洽商至本院做立刻搶修處理者,均需先知會醫學工程部承辦人之後再予執行,並於事後補辦緊急請修手續簽准作業手續,否則均須醫院規定,申請奉核後方可辦理責商修護事項。
  • 需緊急維修之個案係指四十八小時內未處理會影響醫療作業者。

醫療儀器維護作業準則

  • 本院自購之醫療設備維修費用超過原購價金一半以上,如設備已逾財產使用年限,原則以無修復價值建議報廢處理。
  • 維修報價超過十五萬元以上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履約管理及驗收作業,使用單位應基於財產管理與使用者角度從旁監督,並於修復後負責使用測試,並於測試報告單填具驗收結果。
  • 設備維修如元件是以舊換新或更換新品(如電路板等元件),需保固乙年,特殊元件可採保證次數或其他原廠特定規定辦理(原則依據原廠所指定之方式辦理)。
  • 維修高單價物品估價:承商需檢附代理證明、中文代理證明說明及原廠估價單做為憑據。
  • 維修貴重設備且維修費逾新台幣15萬元時,醫學工程部承辦人得於招標文件要求承商需檢附進口報關單、關稅收據證明、輸入許可證等文件,以做為驗收之條件。
  • 維修新型機種,經確認為保固期設備(除非人為損壞),一律由銷售廠商負責修復,若廠商拒修則將該廠商依契約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理。
  • 汰換之零件處理:設備汰換之元件,均由醫學工程部承辦人暫置存放三個月(以舊換新或契約規定除外) ,以利日後稽查。
  • 維修案紀錄內容:需有醫療設備財產編號、發票日期、請修令號、更換零件名稱、議價前後金額與簽案日期,全部存檔。
  • 維修作業準則:緊急請修單:四小時內進行處理普通請修單:一至三天處理
  • 合約保養原則:

保養工單資料:含定期及檢修工單、保養相關圖片(含保養標籤粘貼)拍照彙存於醫學工程部承辦人處。

  • 年度期付時需檢附年度保養狀況書保養。
  • 廠商須將上列文書電子檔一併繳送醫學工程部承辦人。
  • 維修工時認定:維修工時需經使用單位及承辦人員簽認。
  • 維修或保養契約申請和承辦過程如下:
  1. 勞務契約採購申請:由使用單位提出勞務契約採購需求,並依廠商報價簽核預算。
  2. 評估事宜:
  • 首先評估該機的用量。
  • 該機原購價及購置日期。
  • 評估去年一整年的維修狀況、所更換零件和總共所花費金額、工時為成本分析依據。
  • 再核對該設備原始購建價格,與廠商維修或保養報價之比例是否合理。

​       3.設備報廢:設備超過使用年限且已無維修價值為基本判定依據。

  • 研究計劃之維修案:費用未達採購公告金額1/10以下由使用單位簽辦,醫學工程部為會辦單位。逾公告金額1/10則透過正式預算簽奉核准後,由醫學工程部接續辦理。
  • 輻射元件更換所有作業,均須經會輻射安全委員會通過後才可處理。且房舍安全和輻射安全,統請該廠商輻防人員或委外測試報告核可後,才行辦理維修或驗收事宜。
  • 更換X-ray Tube後其輻射安全一定要有輻防人員測試安全報告書。
  • 設備採購如牽涉房舍修繕事項必須付工程項目範圍,以利必要時之採購預算分析。
  • 醫學工程部承辦人辦理各項維修與保養案件,其發票黏存單之驗收人應由使用單位認可簽證。
  • 若遇台灣無代理或經銷商可進行設備維修時,仍需由醫學工程部相關承辦積極向國內尋商維修。若台灣無法維修需送國外處理時,如設備已超過使用年限建議以報廢處理為原則;若使用單位斟酌確有必要處理維修,則需依規定辦理奉准後設備使得離院。
  • 如維修或保養之零部件為完整,且獨立具有一定功能性者,因涉及財產延長使用年限的可能,故需以資本支出方式簽請預算,並移案由補給室辦理採購。
  • X-ray球管或探頭換新屬財物採購由補給室辦理採購,醫學工程部以維修為主,驗收時參予協驗,使用單位則為會驗。
  • 機器Up-Grade(舊機新功能提升)如廠商需有費用,此涉及設備因而獲得延長使用的可能,則此種情形符合設備延長使用,則應由使用單位編列預算交由補給室辦理。
  • 維修程序原則是先打請修單,經醫學工程部承辦人評估需委外維修時,則憑請修單併估價單陳請長官核可後,才可進行維修或保養作業,如遇緊急狀況採購作業趕辦不及,仍需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至少需先簽報核准再執行維修或保養,且同時補辦與廠商之採購程序。
  • 儀器驗收後,需有驗收日期證明(或參閱財產單),據以確認已過保固期,保固期是以整體驗收完成後算起,並非裝機日。
  • 各項契約需訂有罰則,以保障本院權益,如為設備維護保養勞務契約,則每期付款時承辦人需檢視保養資料,確認承商依約執行設備保養(預防保養次數紀錄、日期、內容等),資料完整後再陳報辦理付款,發票驗收由使用單位蓋章確認。
  • 跨年度執行或履約案件預算保留辦理方式:每逢跨年度,需依契約執行月數,簽奉核准保留當年預算數,次年併案辦理結算。
  • 如遇配合工程,該案牽涉水、電、消防、房舍改建、蒸汽、空調、氣體時,把該案影印分送各專責單位審查、續辦為原則;需各專責單位專業分工並協作。
  • 維修設備需同時有兩家廠商同時處理時,原則統一辦理採購由費用占比最高的廠商為主包。
  • 物品廠商帶回修理或使用單位領物品回去時,一定要填寫帶回工務請修單或本室簽條為送回與取回憑據。
  • 廠商估價單上需蓋公司章或公司報價章。
  • 採購勞務委外契約,履約期以2至3年為原則得視需要增減,仍需留意物價波動情形:
  1. 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以公開取得報價單議、比價辦理為原則。

  2.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

  3. 若代理商更換公司名稱時,須視為成立新公司應重新議價,尤其遇到契約有新舊公司名稱交替過渡時期,應注意所開發票公司名稱是否符合。]

  4. 契約付款,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否則以每半年付款乙次為原則,付款時不得憑契約直接付款,須先以「工務申請核准書」簽會使用單位及相關單位,奉准後再憑發票結報付款。

醫療儀器保養

    保養分級

保養分類

執行內容

保養週期

負責單位

一級保養

由醫療單位根據臨床需求(護理部及各醫療單位醫療設備一級保養原則)、排程及執行清潔及設備功能測試,並作相關配件點檢。

日、週、月、季

(使用單位律定)

使用或保管單位人員

二級保養

依臨床需求來規劃排程及執行設備調校、檢查。

季、半年、年度(依臨床需求或參考原廠規範)

醫工或廠商

三級保養

主要由合約廠商依原廠手冊、維修規範規定時間或依相關契約訂定排程及執行保養調校。

此級保養涉及設備大部拆解、更換重要零組件或耗材。

月、二個月、季、半年、年度

廠商

4.4附則:

4.4.1本要點4.1至4.3節為醫療設備維護之管理,同時適用於保固期及非保固期所發生之故障叫修,惟維修費將視故障狀況由本院核支。

4.4.2凡保固期間因非自然使用造成之故障,如經使用單位、工務室或監辦單位共同簽認,方得由本院核支零件材料費。

4.4.3醫療儀器或器材相關之任何非期望事故,導致病患或醫護人員死亡或傷害,除進行必要之急救外,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應儘快通知主管單位及維修單位依「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儀器危機管理計畫」完成相關後續處理,並保持事故發生時之現場,以利瞭解事故之成因;前述所謂非期望事故,係指醫療儀器原設計之期望功能以外之狀況,因設計瑕疵、製造瑕疵、裝機測試不當,以及不當技術服務等所造成之負面品質問題,包括人員傷害、設施損壞、財務損失及環境品質劣化等。

4.4.4設備風險分類依據「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儀器管理計畫」分類,設備依風險等級執行相關保養,詳細保養週期依「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儀器二級保養週期表」,低風險設備(僅需執行一級保養)詳如「臺北榮民總醫院醫療儀器一級保養儀器清單」。

4.4.5本管理辦法應公告於醫學工程部佈告欄,使設備承商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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