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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享瘦護胃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一、本會為結合胃腫瘤及肥胖症醫療團隊與病友力量,提供胃腫瘤及肥胖症病 友相關諮詢與幫助,及早接受正規治療,促進病友感情交流、經驗分享與相互 扶持,以達到身、心、靈之健康,邁向嶄新的未來。

二、加強國人對胃腫瘤及肥胖症的正確認知、定期接受專科醫師檢查。

三、結合專業醫師、研究人員及病友的力量,致力提高胃腫瘤及肥胖症治癒率 及研究水準為目標。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 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 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病友情感交流,早日走出罹病陰霾。

二、協助胃腫瘤及肥胖症病友了解治療相關資訊。

三、加強宣導國人了解定期篩檢的重要性。

四、結合專業醫師、相關醫療及研究人員的力量,提高胃腫瘤及肥胖症的治癒 率,並提升病友生活品質。

五、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符合之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 任務 ,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 之指導、監督 。」

2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病友、醫療團隊人員 皆可申請加入本會。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 入會資格需經由理事會審議通過,並於入會時繳 納會費。

二、愛心會員: 1.贊助會員:認同本會宗旨,每年贊助本會新台幣一萬 元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 2.榮譽會員:認同本會宗旨,由病友推薦之家屬,經理 事會通過。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 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愛心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 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 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 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3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 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 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 4 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 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註: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 7 人、監事 3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 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 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 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 4 選舉 1 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 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未指 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 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 任,以 1 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 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 5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 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 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 1 人為 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6 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 1 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 1 次,必要時得 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 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 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 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 1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原 103 俱樂 部會員轉協會者免繳入會費 )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 200 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 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 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 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 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 7 員大會通過,於 3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 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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