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教師培育科核心課程執行小組設置作業要點
98.10.23擬訂
102.01修訂
102.11修訂
一、臺北榮民總醫院教師培育科為發展全院性教師培育活動,特設置核心課程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組)。
二、本組置成員若干名,科主任及執行祕書為當然成員外,另由各類醫事人員推派代表加
入,其餘成員則由科主任自過去優良教師名單中遴選代表六名共同組成;本組成員任
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組涵蓋各領域,以執行教學技巧、導生輔導技巧、研究技巧、團隊領導技巧暨其他
教師培育相關訓練之任務為目的。各類醫事人員須推派一名代表分別加入教學技巧、
導生輔導技巧、研究技巧及團隊領導技巧等領域,發展共通性核心課程,其餘領域之
成員則由各類醫事人員自由推派至多一名加入。
四、主任從各領域成員中選派一名為召集人,定期召開決策會議。
五、本組成員需參與專業課程之設計規劃及講師之推薦與審查,並輪流擔任課程主持人。
六、本組所提出之課程得經科主任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審定。
七、本組每半年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八、本組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九、本辦法經醫學教育委員會通過,並呈請院長公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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