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臺北榮民總醫院教師培育科臨床教師資格認定要點
97.05.14擬訂
102.01.31三修
103.10.10四修
104.02.06五修
107.04.20六修
一、西醫師臨床教師資格認定依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及衛生署專科
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辦理。
二、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新任主治醫師初次取得教師認證資
格門檻,至少須完成10小時「教學能力」課程,可分次且得於2年
內完成。
三、牙醫師臨床教師資格認定依據本院牙醫類教師培育計畫書辦理。
四、中醫師臨床教師資格認定依據本院中醫類教師培育計畫書辦理。
五、其他醫事人員(護理、藥事、醫事放射、營養、呼吸治療、物理
治療、職能治療、臨床心理、醫事檢驗、語言治療、聽力)職類
臨床教師資格認定依據本院各類教師培育計畫書辦理。
六、其他醫事職類臨床教師資格認定依據衛生福利部臨床醫事人員培
訓計畫申請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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