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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教師資格認定要點

第四節 臺北榮民總醫院教師培育科臨床教師資格認定要點

97.05.14擬訂

102.01.31三修

103.10.10四修

104.02.06五修

107.04.20六修

一、西醫師臨床教師資格認定依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及衛生署專科

    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辦理。

二、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新任主治醫師初次取得教師認證資

    格門檻,至少須完成10小時「教學能力」課程,可分次且得於2年

    內完成。

三、牙醫師臨床教師資格認定依據本院牙醫類教師培育計畫書辦理。

四、中醫師臨床教師資格認定依據本院中醫類教師培育計畫書辦理。

五、其他醫事人員(護理、藥事、醫事放射、營養、呼吸治療、物理

    治療、職能治療、臨床心理、醫事檢驗、語言治療、聽力)職類

    臨床教師資認定依據本院各類教師培育計畫書辦理。

六、其他醫事職類臨床教師資格認定依據衛生福利部臨床醫事人員培

    訓計畫申請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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