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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教學評估要點

第三節 臺北榮民總醫院教師教學評估要點

99.07.22.擬訂

99.10.14修訂

107.2.5修訂

一、本院為提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品質與教學水準,特訂定本評估要點。
二、凡本院有實際指導學員之各類醫事臨床教師均應接受教學評估,評估辦
    法由各類醫事人員訂定並送醫教會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三、教學評估方法應包括學員學習成效、學員對教師之教學回饋意見、資深
    教師及主管(含教學訓練計劃負責人)之評核等機制。
四、評估內容必須包括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態度等面向。
五、各類醫事人員應依自訂之教師評估期限規定,確實辦理評估,每年至少
    一次。於完成評估作業後送教學部彙整並將執行結果提報醫教會核備。
    評估成績提供醫院升遷暨醫學院校教師升等之參考。
六、經評估為不適任之教師由各科部教學計劃負責人輔導協助。
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醫學教育委員會通過後,呈請院長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九、教學評估要點標準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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