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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審查

簡易審查 
一、作業程序為行政審查、初審、複審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

二、請依不同案件類型,按照臺北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臨床試驗計畫審查申請送審核對清單(請至常用表單下載),準備送審資料。

三、申請資料,包括:
        1.  審查申請送審核對清單
        2.  送審清單中之必備送審文件
        3.簡易程序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檢核表(A)(B)(C)
        4.  其他文件(視案件而定)
      相關表單下載,請至常用表單依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送審清單」送審。

四、計畫主持人之資格請參見計畫主持人資格(請至常用表單下載)。

五、為爭取審查時效,試驗委託者、CRO或計畫主持人等,得同時向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臨床試驗計畫。惟該申請案必須經上述兩單位均審理通過後,並經本院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中心核准後,始准施行。
若研究計畫檢送變更案時,得同時向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若需要)提出申請臨床試驗計畫。惟該申請案必須經上述兩單位均審理通過後,始准施行。

六、臨床試驗/研究之審查收費標準,依案件類型訂定不同標準,詳請參見本會公告之經費一覽表(請至經費一覽表下載)。

七、審查費應於案件經本會行政審查接受後,至本會領取繳費單並至本院出納組繳交審查費完成繳費。
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計畫,於申請研究計畫審查時,若確定無任何經費來源者,可於送審時填寫「研究計畫暫緩繳交審查費用聲明書(請至常用表單下載)」申請費用緩繳。

惟為鼓勵本院同仁積極申請政府相關單位補助,若研究案於送審本會審查時尚未取得政府相關單位補助預算,亦可於送審時填寫「研究計畫暫緩繳交審查費用聲明書(請至常用表單下載)」申請費用緩繳。主持人有義務依據該聲明於補助通過且撥款後30個日曆天內,主動聯繫本會補繳相關費用。

八、護理研究:請至本院護理部諮詢;網站:http://wd.vghtpe.gov.tw/nurs/Index.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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