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修訂新案證書發放程序,證書分為「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及「同意執行證明書」,如經本會決議須送衛生福利部審查之案件,需另提交衛生福利部核准本院執行之公文,本會始得發放「同意執行證明書」,須取得二張證書方得於本院執行並繳送研究用藥品至藥學部。自本會編號2015-07-XXX起,皆需依照新制證書發放程序辦理。(104.07.02)
最後更新:2016/01/08 14: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