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me images has been designed using resources from Unsplash & Pixabay & Pexels & Freepik and some icons from Flaticon
跳到主要內容
:::

最新消息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5條修正說明

發佈日期:
發佈者:rpcvghtp
類別:最新消息
點閱數:884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5條

條文內容

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月份之「前後三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說明:

於不影響輻射安全之前提下,為便於設施經營者管理與實施本會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每五年輻射安全測試,爰放寬實施測試期限範圍。

多數設施經營者,設有多部經本會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以下簡稱物質), 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以下簡稱設備),惟依現行規定 ,經常於單一年間,分散不同時間分別實施輻射安全測試。本會為提升設施經營者管理之便利性,爰測試期限範圍放寬,並以「月份」採計,俾利輻射安全管制更有效能。 

範例    A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首次登及日期為2015年5月15日,則依新規定其應實施輻射安全檢測之日程為2020/2/1-2020/8/31。

請各位設備管理人員務必注意相關規定。

最後更新:

回到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