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構類型
機構式服務依不同的服務對象可分為下列六大類機構型態:
(一)養護型機構
提供生活無法自理長者生活照顧服務,可收住需鼻胃管或導尿管護理服務照顧需求長者。
(二)長期照護型機構
適合長期醫療服務需求的長者,可收住需鼻胃管、導尿管、氣切管護理服務照顧需求長者。
(三)一般護理之家
適合長期醫療服務需求長者或需要出院後護理服務患者,提供所需的護理照護。
(四)榮民之家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
(五)精神護理之家
針對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需生活照顧之精神病人,提供所需的護理照護服務。
(六)安養服務
提供無扶養親屬者之生活照顧服務。適合生活可自理,不需要特別照護的長者入住。
二、入住安養護機構補助
不論是老人、身障者,只要選對機構、家庭經濟符合審查條件,可向政府申請入住安養機構補助。原則上須入住評鑑等級較佳之安養護機構,且收入低於特定標準才符合申請資格,相關規定需視各縣市政府公告標準,請查詢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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