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家庭看護工 (以北市為例)
- 申辦方式:
A類-至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
被看護者可至「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進行身體診斷評估,並由醫院協助填寫傳遞單,完成整份評估表由醫院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續分案至各行政區承辦人員(傳遞單上,請確實填寫可聯絡到您的電話)。
B類-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辦理
若被看護者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請逕洽臺北市照顧管理中心及五區服務站提出申請,不需到醫院開立診斷書。
C類-以免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辦理
免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為重新招募,依規定係指家庭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家庭外籍看護工尚未出國或尚未轉出時提出。請逕洽長照中心及南區服務站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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