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照護標準作業
壹、個案會診轉介來源:
- 門診個案。
- 病房個案。
- 急診個案。
貳、會診方法:
- 門診個案經醫師填寫「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醫囑單」傳送到居家護理小組。
- 病房個案經會診家庭醫學部,確認符合收案條件,出院前填寫「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醫囑單」傳送到居家護理小組。
- 急診個案經電話急照會值班總醫師。
參、負責會診醫師:
- 門診個案、早上由體檢批表醫師負責評估、下午由留守診間醫師負責,但需經總醫師層級以上人員副署。
- 病房個案由值班主治醫師負責會診。
- 急診個案由值班總醫師負責會診。
肆、收案標準:
- 居住地士林、北投區(部份區域除外)且來回車程30分鐘以內。
- 柯氏量表3級以上 (3級自我照顧有所限制,超過50﹪的清醒時間需受限在床舖或椅子上或4級無自我照顧能力,且完全受限在床舖或椅子上)且巴氏量表小於60分(大部分日常活動需他人協助)。
- 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
- 病情穩定,合適在家中服務且願意配合醫療團隊和健保相關規定者。
- 同意由居家整合醫療醫師進行藥物整合:
- 由醫師到宅看診,開立藥物及檢驗。
- 如遇特殊用藥或治療無法整合,則不收案。
伍、評估是否收案及處理情形:
- 評估後不收案:會診醫師請於會診單中說明不收案原因。
- 評估後收案:
(1)會診醫師請於會診單回覆收案及收案後病房後續處理流程。
(2)病房醫師填寫「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醫囑單」傳送到居家護理所。
(3)居家護理師收到醫囑單後聯繫家屬確認服務需求並進行個案基本資料建檔。
(4)居家護理師安排第一次居家訪視日期。
(5)初次訪視後於健保局申請建檔。
(6)定期醫師訪視(居家團對評估個案狀況,每兩個月1次 )。
(7)定期居家護理師訪視(居家團對評估個案狀況,每個月1-2次 )。
陸、銷案:
- 根據個案治療照護狀況,定期評估討論。
- 個案失能狀況改善,管路移除,病情改變需特殊治療,遷出服務區,無法配合訪視,無法配合整合醫療計畫等。
柒、收費:
基本訪視費用如下
1.居家護理師家庭訪視費:經評估後,視個案狀況,每月1-2次,每次依病患診斷類別收費。
2.醫師訪視費:至少每兩月一次,依實際訪視內容,按健保部分負擔項目收費。
3.技術費(特殊照護項目)及特殊材料費:依實際發生項目收費。
(以上3項收費按全民健保收費標準,由案家自付全額費用之5%;榮民、福保及人瑞為免費)
4.交通費:依病患居家住址與本院院址之實際來回計程車資收費。
5.掛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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