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圖書館館際圖書互借規定 |
2000.12.29(89)北總教字第32589號函修正
2003.11.10北總教字第0920028463號函修正
2013.12.30北總教字第1020035166號函修正
一. | 臺北榮民總醫院圖書館為便利讀者透過雙方任職單位圖書館從事館際圖書互藉以便利教學及研究,特訂定圖書互借 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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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適用範圍: 1.與本院簽有建教合作合約之醫院(限經衛生署核定區域醫院以上等級之醫院)及醫學院校(限大專以上之醫學院校) 2.輔導會所屬之榮民醫院 |
三. | 雙方得依所服務之讀者人數多寡,個別訂定交換借書証之張數。 |
四. | 交換之借書証分別由雙方圖書館負責執存,供讀者使用。 |
五. | 雙方交換之借書証僅作為圖書互借之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作其他証明之用)。 |
六. | 借閱圖書應遵守對方圖書館之相關規定,否則得取消其借閱權並通知該借書証持有人任職之圖書館。 |
七. | 借閱圖書應按時歸還,如有逾期未還,則催還、罰款及遺失賠償等責任應由該員任職之圖書館出面負責。 |
八. | 圖書逾期二個月仍無法追還時,借書者任職之圖書館應依對方圖書遺失賠償規定負責賠償。 |
九. | 讀者任職之圖書館應於讀者離職時以電話或傳真(以立即處理為原則)查詢該讀者是否已將所借對方圖書館之圖書還清,須俟所借圖書還清後始可辦理離職手續,否則由讀者任職之圖書館負責賠償。 |
十. | 遺失借書証時申請借書証之讀者應立刻通知任職單位之圖書館,由該圖書館立即通知對方圖書館,如有發生冒用情事,應由讀者任職之圖書館出面負責。 |
十一. | 如因雙方圖書館特殊之需要,借出之圖書有權隨時催還。 |
十二. | 為實行本規定,各館應自行訂定相關管理 規定。 |
十三. | 本規定施行後如互借圖書館所屬之機構因故不符適用範圍時,得隨時停止圖書互借。 |
十四. | 本規定施行後如有不妥,得經雙方協議修正或廢止之。 |
十五. | 本規定經雙方圖書館呈報上級單位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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