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總圖書館「 置物櫃管理」規定 |
2003.7.1(92)北總教字第0920025024號函公佈
2003.11.10北總教字第0920028463號函修正
2013.12.30北總教字第1020035166號函修正
2019.11.21北總教字第1080400897號書函修正
2020.10.23北總教字第1090400651號書函修正
2022.03.02臺北榮民總醫院圖書館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2022.03.17北總教字第1110400168號書函)
一 | 本館為服務入館讀者當日臨時置放隨身攜帶之物品,特設置物櫃。 |
二 | 本置物櫃為免費服務,所有存放物品如有遺失、毀損,本館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私人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 |
三 | 借用期間本館於必要時得查看置物內容。本置物櫃不得寄放危險物品、違禁品、動物、易腐敗變質物等,如有查獲,依情節輕重,本館得予以清除、拒絕借用或報警依法處理。 |
四 | 讀者如因使用不當或蓄意毀損置物櫃,致置物櫃無法使用者,應照價賠償修繕或重置置物櫃之費用;若連帶造成其他讀者之損失,應對其他讀者負賠償之責。 |
五 | 物品寄存置物櫃時間以本館開放時間為限,讀者應於當日本館閉館前取回,凡當日未取回者隔日本館概以廢棄物處理之。本院同仁如需隔夜置放,請至圖書館櫃檯申請,並應遵守以下之規定: (一)限本人持職員證至圖書館櫃檯申請「置物櫃借用證」,借期一週,不得指定櫃位,歸還時由本館查櫃,逾期歸還,需付罰款,每日新台幣伍元。本館有權予以清櫃,不再另行通知。 (二)遺失「置物櫃借用證」需賠償新台幣壹佰元整。 (三)二樓置物櫃申借時間:週一到週五 08:30 - 19:30。 |
六 | 本規定經奉准後公佈實施,再修正時亦同。 |
置物櫃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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