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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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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系統」 管理 作業 辦法

臺北榮民總醫院 圖書館公共區域 「監視系統」 管理 作業 辦法

 2019.11.21北總教字第1080400897號書函修正

壹.

依據 : 

  依據本院公共區域「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
貳.

目的 : 

  建立圖書館公共區域 「數位監視系統 」 標準作業程序, 預防違(疏)失不法或 人格 權 受侵害 情事 發生 。
參. 權責 :
  一、 業務督導單位:政風室 、致德樓 安全 管理會 。
  二、 操作管理單位: 圖書館
肆. 主控室管理 :
  一、本圖書館 公共區域 「監視系統」軟硬體設施 ,設 置 於 圖書館三樓 ,由 圖書館 指定專人 負責 操作及管理。
  二、上項主 機 應 設 置 密碼鎖, 並 由 指定 之 專 責 人員 管 理 。 非管理人員不得操作主機。
  三、 廠商 進行監視系統 維修應由管理人員陪同 ;必要時,協請工務室支援辦理。
  四、「監視系統」軟硬體設施 以 不開放參觀 為原則 若 上級單位長官訪視 應循政風 室 模式 簽 請 院內相當層級人員陪同,並 指定專人 負責 簡報 解說 等 相關程序 辦理; 實體畫面不提供覽閱 。
伍. 錄影資料管理:
  一、管理人員對公共區域「監視系統」畫面資料應依規定保管,不得洩漏,並嚴守保密紀律;公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之案件,其畫面複製之檔案(碟片),應比照正式文書保密簽收作業程序辦理,以契符「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令規範,維護各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二、院內單位(人員)或各當事人除司法案件之外,需瞭解監視影像內容者,應填具「查看監視畫面申請表」(如附件第二頁一),敍明具體事由,經簽報核准後,由專責人員協助查看後,視情節向申請人說明查看結果,以維不特定第三人之隱私權。
  三、院內單位需複製上項錄影畫面內容者,應敘明理由及用途,先經圖書館同意後會辦政風室再經副院長層級以上長官核准後,視情節擷取,比照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文書保密相關規定理。
  四、司法機關依法函請提供監視內容者,應備文經簽報副院長層級以上長官核准後辦理;持函現場調閱內容者,亦同。各當事人如偕同現場調閱者,應簽署「調閱監視畫面保密切結書」(如附件二),以維護不特定第三人之人格權益。
  五、圖書館同仁因公務執行急需查看錄影畫面內容者,得報請組長或職務代理人同意後,由圖書館管理人員先行處理,事後補辦查看手續;遇重大或異常申請情況時,操作管理單位應立即向政風室反映理。
  六、數位監視錄影畫面保存期限為錄影當日起二週;個案簽奉核定複製之畫面內容,比照一般公文保存一年為原則(得視個案延長之),並依規定登錄銷毀。
  七、數位監視畫面查看、或複製申請作業時限,比照文書處理作業之規定辦理;緊急狀況採持陳方式核辦。
陸. 管理作業程序:
  一、監視系統管理人員對於各項申請查看、複製錄影畫面案件,應建檔專卷(一案一卷)列管,並填註「監視畫面查看登記簿」(如附件三),俾供稽核與查考。
  二、圖書館對監視攝影機鏡頭及傳輸線路,應列入巡查重點事項隨時查看,嚴防外力破(損)壞。
  三、各申請單位對所複製錄影畫面內容,如外洩為營利、徵信或其他不正當使用者,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涉民事賠第三頁償責任,應自行負責賠償,概與圖書館無涉。
柒. 設施保養維修:監視系統有關財產管理、使用、建置需求,以及設備保養、維修等事項,責由圖書館循業務權責體制簽核辦理。
捌. 獎懲:
  專人負責系統操作、管理、查看、及複製等事項,應嚴守本作業規定,凡執行期間主動發掘、通報重大危安事件,或預防危安事件有顯著績效者,由各所屬單位專案簽報議獎;如若未依規定執行,肇致第三人隱私洩漏或權益受損者,視情節檢討議處。
  附件:
  一、查看監視畫面申請表。
  二、調閱監視畫面保密切結書。
  三、監視畫面查看登記簿

查看圖書館監視系統畫面申請表       圖書館監視畫面調閱保密切結書      圖書館監視畫面查看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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