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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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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藏資料借閱管理 」規定

臺北榮民總醫院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管理 」規定

2000.12.29(89)北總教字第32589號函修正
2003.11.10北總教字第0920028463號函修正
2006.08.08北總教字第0950015134號函修正
2006.12.06北總教字第0950023757號函修正
2008.10.15北總教字第0970022014號函修正
2009.02.20北總教字第0980003571號函修正
2009.04.06北總教字第0980007356號函修正
2010.11.01北總教字第0990025002號函修正
2010.12.08北總教字第0990028171號函修正
2013.12.30北總教字第1020035166號函修正
2015.01.26北總教字第1040002378號函修正
2015.09.23北總教字第1040400730號函修正
2016.07.12北總教字第1050400422號函修正
2018.01.15北總教字第1070400076號函修正

2022.03.02臺北榮民總醫院圖書館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2022.03.17北總教字第1110400168號書函)

本館服務對象以本院員工為主,凡進入本館之讀者均應主動出示識別證件。
本館書刊採開架式管理,視聽資料採半開架式管理,外借以下列人員為對象:
(一)本院員工。
(二)本院實、見習醫護人員及進修人員連續在院服務滿一個月以上者(以教學行政組有記錄可查者)。
(三)本院特約人員任職一年以上者(須由本院編制內員工乙名為保證人,填寫保證書)。
(四)本院研究助理具核可之「助理人員報到單」者。
(五)本院退休人員,領有退休證者(須由本院編制內員工乙名為保證人,填寫保證書)。
(六)院外人士持有本館「館際圖書互借証」者(僅限圖書外借)。
借閱資料時上述讀者須持證親自辦理,還書可由他人代還。
借閱證件禁止轉借他人使用。持證人如有遺失借閱證件,應立即向本館聲明掛失。凡違反上述規定者,致本館館藏資料遺失損毀,應由原持証人負賠償之責。
館藏資料借閱及使用規定:
(一)圖書及附隨資料(可續借):借期四週,不限借閱冊數 ,可續借一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四週且:
           1. 無其他讀者預約。
           2. 續借當時無逾期、罰款等違規現狀。到期日前借閱者自行線上辦理續借。
(二)期刊(不續借):借期為一週,不限借閱冊數,最新一期不外借。
(三)視聽資料(不續借):
           1. 借期為七天,累計借閱數量為三個資料碼,附隨資料另累計為十個資料碼。
           2. 視聽資料外借,不得複製,公播版不可於本院院區外公開展示或播放;家用版限個人使用,不得做公開放映,如反著作權法之規定,須自負法律責任。
(四)持「圖書互借證 」借閱冊數為五冊,不續借。

 

院外人士申請借閱視聽資料館內閱覽 :
(一)借閱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8:00。
(二)院外人士可憑身份証件於借閱時間內申請借閱醫學類視聽資料。
(三)院外人士借閱視聽資料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如有遺失,損毀等情形,應依本館規定賠償之。
外借中之資料,讀者可利用圖書館線上公用目錄或洽流通櫃檯辦理預約,以五個資料碼為限。預約資料到館後,本館將以電話及電子郵件通知讀者,逾七日未到館借閱者,將取消其預約並通知次一預約者。
下列資料概不借出館外:
(一)報紙
(二)手冊、指南、人名錄、小冊子
(三)統計表、調查報告
(四)目錄、索引、摘要
(五)同仁著作、本院出版品等
(六)縮影資料
借出之館藏資料,借閱人應加以愛護,不得加註、圈點、塗污、撕摺,否則本館得停止其借閱權利半年,如嚴重毀損導致無法再使用者,得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辦理。
借閱館藏資料需遵守借閱規定按時歸還,不得因任何理由(如出國考察、進修、長期駐外支援等)拖延還期,若逾期經連續催還超過二個月,得暫停該讀者借閱權利至資料歸還為止。
十一 本院員工離職時,需還清所借館藏資料,如有逾期,應繳清罰款後,方得辦理離院手續。 
十二 館藏資料逾期罰款:
借閱資料逾期之罰款以實際逾期日數計算(含例假日);閉館日則不計算罰款。罰款應於還書時當場繳納,如未當場繳納,至遲應於一個月內繳納,經催還二個月仍未付清者得暫停其借閱權利,直至繳清罰款後,始恢復其借閱權利。
(一)圖書:圖書及其附隨資料借閱逾期得罰款每一資料碼(BAR CODE)每日新台幣伍元。
(二)期刊:期刊及其附隨資料逾期得罰款每一資料碼每日新台幣伍元。
(三)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及其附隨資料逾期得罰款每一資料碼每日新台幣貳拾元。
十三

 

館藏資料遺失損壞賠償:
凡借閱本館館藏資料,如發生遺失、毀損等情事時,應通知圖書館註記,並辦理資料抵賠手續,國內出版品應於一個月內,國外出版品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賠資料或賠款,如未能依限償還,須於到期前主動知會圖書館辦理延期(僅限一次)。各類型資料須依下列規定賠償之 :
(一)圖書:
   1. 以自行購買同一版本或最新版本之該圖書資料(不得以翻版書取代)為原則。
   2. 無法購得原圖書時,得照該圖書定價兩倍賠償;若為成套圖書中之一冊或數冊無法購得時,得依遺失物件所佔成套書比例賠償,計罰金額以原價兩倍乘以該比例計算。若無法查得該書定價時 ,則最低賠償金額為西文圖書每冊壹仟元,中文圖書每冊參佰元。
(二)期刊:
   1. 以自行購買同一卷期之該期刊為原則。
   2. 無法購得原期刊時,其賠償金額得以該刊物年訂價除以期數再乘以兩倍賠償之;若無法查得該期刊定價時,則最低賠償金額為西文期刊每期參仟元,中文期刊(含大陸期刊)每期參佰元。
(三)視聽資料:
   1. 以購買同一版本或最新版本為原則,且不得以翻版或家庭版取代公播版。
   2. 外盒若有遺失者,每一外盒得賠款新台幣壹佰元。
   3. 凡絕版或無法購得原資料時,得以原資料定價兩倍賠償之。全套資料若遺失其中一部份,得依遺失物件所佔全套資料比例賠償,計罰金額以原價兩倍乘以該比例計算。
   4. 若無法查得價錢者,則最低賠償金額為西文資料每件壹仟元,中文資料每件參佰元。
(四)附隨資料:
   1. 以購買同一版本為原則,若為新版,則隨主體資料一併抵賠。
   2. 外盒若有遺失者,每一外盒得賠款新台幣壹佰元。
   3. 凡絕版或無法購得原資料時,得以所屬主體資料之定價比照上述各類資料規定辦理。
十四 竊取或蓄意撕毀處理:
如有竊取或蓄意撕毀本館書刊者,得視情節輕重報警查辦或報告其單位主管簽請處分外,尚須:
(一)偷或撕中文期刊(含大陸期刊)者,須賠償本館未訂之中文期刊一年(種類由本館決定之)。
(二)偷或撕西文期刊者,須賠償本館未訂之中文期刊二年(種類由本館決定之)。
(三)偷書者須賠償該書價格之三倍,以為懲處。
十五 本館閉館清點館藏資料時,停止館藏借閱,並得於需要時隨時通知借閱人還回所借閱之資料。
十六 本規定經奉准後公佈實施,再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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