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圖書館「受贈書刊資料」規定 |
2010.11.01北總教字第0990025002號函發佈
2013.12.30北總教字第1020035166號函修正
一. | 臺北榮民總醫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處理受贈資料,特訂定「臺北榮民總醫院圖書館受贈書刊資料處理規定」。 |
二. | 受贈書刊資料:指圖書、期刊、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
三. | 贈送受理方式: (一)、讀者可透過電話聯繫方式,與本館承辦人員接洽辦理或請送至本館採編辦公室。 (二)、本館無法提供到府包裝及搬運等服務。 |
四. | 本館以接受有益醫學教學研究發展之各類型書刊資料為原則,惟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婉拒之: (一)、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或盜版翻印之資料。 (二)、內容失時效性,不具學術及參考典藏價值者。 (三)、捐贈人之要求本館難以執行者。 (四)、毀損不堪使用者、殘缺不全之套書或期刊。 (五)、內有畫線、註記、眉批者。 (六)、本館已有複本者。 (七)、內容涉及色情、暴力者。 (八)、十年以前出版的醫、理、工類書籍;五年以前出版的電腦書、旅遊指南。 (九)、具宣傳性質之宗教類、政治類書刊。 (十)、不符合本館館藏收藏原則者。 |
五. | 本館有權決定受贈書刊資料之保存、典藏、陳列、轉贈、淘汰或其他處理方式,惟決定納入館藏者,均依本館一般書刊資料處理之,受贈資料處理上架之期限依本館採編人員工作之進度而定,原則上以讀者推介及本館主動購入者優先處理,受贈書刊次之。 |
六. | 受贈書刊資料,不另闢專室、專架陳列。 |
七. | 本館對捐贈者之致謝,依捐贈者意願,備專函致謝,並於納入館藏之受贈書刊加註贈送者姓名,(不願列名者可明言)。 |
八. | 本規定奉准後公佈實施,再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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