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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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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在校學生社會服務管理」 規定

臺北榮民總醫院圖書館「提供在校學生社會服務管理」 規定

2000.7.18(89)北總教字第26616號書函公佈
2003.11.10北總教字第0920028463號函修正
2013.12.30北總教字第1020035166號函修正

1. 提供對像:本院同仁就讀高中、職以上在學子女。
2. 服務時間:每次連續四小時(含)以上。
3. 申請方式:需事先填寫申請表格,其服務日期及服務內容由圖書館安排之。
4. 服務項目:協助圖書館圖書及期刊架位整理、排序或清潔等。
5. 參加人數之多寡或是否同意接受其申請,圖書館有權視各別情形予以認定。
6. 服務中途若有不符圖書館需求情事發生,致使圖書館產生困擾時,圖書館有權拒絕其未完之服務時程。
7. 服務結束後,本館得證明其服務時間,但不授與服務証書。
8. 本規定經奉准後實施,再修正時亦同。

 

服務措施訓練課程

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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