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圖書館「提供在校學生社會服務管理」 規定 |
2000.7.18(89)北總教字第26616號書函公佈
2003.11.10北總教字第0920028463號函修正
2013.12.30北總教字第1020035166號函修正
1. | 提供對像:本院同仁就讀高中、職以上在學子女。 |
2. | 服務時間:每次連續四小時(含)以上。 |
3. | 申請方式:需事先填寫申請表格,其服務日期及服務內容由圖書館安排之。 |
4. | 服務項目:協助圖書館圖書及期刊架位整理、排序或清潔等。 |
5. | 參加人數之多寡或是否同意接受其申請,圖書館有權視各別情形予以認定。 |
6. | 服務中途若有不符圖書館需求情事發生,致使圖書館產生困擾時,圖書館有權拒絕其未完之服務時程。 |
7. | 服務結束後,本館得證明其服務時間,但不授與服務証書。 |
8. | 本規定經奉准後實施,再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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