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與國防醫學院兩院圖書館館際合作圖書互借規則 |
一. |
臺北榮民總醫院圖書館與國防醫學院圖書館為便利讀者,經由雙方所屬單位圖書館,辦理兩館讀者圖書互藉以便利教學及研究,特訂定圖書互借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二. |
兩院圖書館暫定各交換互借證20張;視使用情況再行調整。 |
三. |
交換之互借證僅作為圖書互借之用,分別由雙方圖書館負責執存,供讀者借用。 |
四. |
借閱圖書應遵守對方圖書館之相關規定,否則得不予借閱。 |
五. |
借閱圖書應按時歸還,如有逾期未還,則催還、罰款及遺失賠償等責任應由借閱者所屬單位之圖書館出面負責處理。 |
六. |
雙方圖書館應於人員離職或離校時,立即查詢該人員是否已還清圖書始可辦理離院手續,否則由借閱者所屬單位之圖書館負責賠償。 |
七. | 遺失互借證時,借閱者應立刻通知所屬單位之圖書館及對方圖書館,在對方館未及處理前,如發生冒用情事,應由借閱者自行負責賠償。 |
八. | 互借證遺失之賠償依各館之規定辦理。 |
九. | 如因雙方圖書館特殊之需要,借出之圖書有權隨時催還或隨時停止圖書互借。 |
十. | 本規則施行後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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