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圖書館「館際圖書互借證管理」規定 |
2010.11.01北總教字第0990025002號函發佈
2013.12.30北總教字第1020035166號函修正
2020.10.23北總教字第1090400651號函修正
一. | 本院編制內人員,在本館建有讀者檔者,可申請館際圖書互借証,憑証向 各互借館借書。 |
二. | 互借証僅作為借閱圖書之憑証,不作其他身份証明之用。 |
三. | 每人可外借各館互借證乙張,借閱期限為30天,得續借一次。期滿需將所借圖書還清後將証歸還本館,逾期歸還得罰款,每張每日新台幣伍元。 |
四. | 使用互借証需遵守各合作館之借閱管理規則,如違規情節重大者,將報請院方處分。 |
五. | 遺失互借証應立刻通知本館及該互借証合作館,如發生冒用造成該合作館損失時,互借証之申請者應負賠償之責。 遺失或損壞互借證需至本館繳交賠款新台幣壹佰元(各館有特別規定者則依各館規定)。 |
六. | 借書期間如遇該合作館有特殊需要,得隨時催還所借圖書,不得拒絕。 |
七. | 借書及還書需至圖書互借証所屬之圖書館辦理,除有特別約定之合作館外,本館暫不受理館際代借代還業務。 |
八. | 本規則奉准後實施,再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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