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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心得

代理孕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心得

國防醫學院實習醫學生 李柏廷

前言

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hood)是由代理人出借子宮代理她人懷孕及生產的方式。在技術操作上,目前代理孕母的前置作業,一般是採體外受精方式,在完成體外胚胎培育的過程後,再將胚胎移植於非配偶之生殖系統,代理懷孕與生產。因為代理母職的時機是指懷孕的過程,因此「代理孕母」是貼切的翻譯。我國因為倫理爭議與無法杜絕商業交易,目前尚未合法。

經過

甲為A婦產科診所醫師,曾溢刷8名病患健保卡,向健保局詐領16萬餘元健保費。同診所同事乙女曾流產與所懷胎兒染色體異常,引產時子宮破裂。2012年間乙女為求子故找診所甲醫師商議,2013年3月甲協助乙女將其夫妻的受精胚胎植入印尼籍代理孕母腹中,再用乙女健保卡進行產檢。2013年5月因懷有3胞胎,冒名至B婦產科減胎,7月被匿名檢舉,2013年11月某日嬰兒出生時,被警查獲。

人工生殖法

依據人工生殖法2條:「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同法第6條:「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公益法人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而且「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及髮色。二、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三、人工生殖施術情形。」因此我國尚未開放以「代理孕母」生育之情事。

法院:為規避我國人工生殖法之規定,甲醫師及乙女明知依人工生殖法實施之人工生殖,以受術妻子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為限,不得以受術妻子以外之婦女子宮進行人工生殖,且人工生殖開始使用排卵藥物等進入治療週期個案之資料、人工生殖個案資料均應通報,醫療機構實施之人工生殖,並應依醫療法有關病歷之規定製作紀錄。乙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廖芮妲」之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前支付公庫新臺幣玖萬元。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討論

代理孕母:女權支持者認為:擔任代理孕母的女性,無論是為了金錢或為了幫助不孕婦女,都可依自己自由意志決定。而經濟弱勢的女人若可以靠代理孕母這個「工作」而經濟上有所改善,又有何不可。反對者認為:代理孕母費用昂貴,並非人人負擔的起,只有社經地位較高人士才有能力負擔﹔因此,即使代理孕母合法,也不能照顧到各個階層的不孕婦女。而願意擔任代理孕母的女性,則是社經地位相對弱勢的女性。

傳宗接代:支持者認為:無法生育的婦女將遭受家庭與社會強大壓力,代理孕母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正好可以彌補這個缺憾,讓不孕婦女也能夠「傳宗接代」。反對者認為:代理孕母將生育的責任全都推給女性,一個無法生育的女性,還必須藉由科技或另一位女性,為父權家庭傳遞香火,如此更加深父權社會壓迫女性的情形。

人體商品化:支持者認為:現今資本社會透過自己的勞力、時間與心智來換取薪資。而個人是處於商品化的狀態,那麼代理孕母為何不能將自己的子宮視為商品換取金錢呢?反對者認為:商品化的界限定在那裡?若子宮可以視為一個可以出租的商品,那麼代理孕母因懷孕期間的身體不適、難產的風險是否也能夠換算成金錢?

權利與義務:代理孕母若因懷孕而對其身心有重大影響,是否可中止懷孕?代理孕母懷孕期間可否有性行為?委託夫妻是否有權去干涉代理孕母的私生活?代理孕母牽涉的不只是代理孕母的子宮,還包括代理孕母懷孕期間的身心變化,以及代理孕母懷孕期間及生產後與委託夫妻及胎兒之間的關係。而一個為了經濟問題而擔任代理孕母的女性,很有可能在懷孕期間因與委託夫妻的勞資關係而喪失其個人的自主權。

民法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代理孕母顯然會改變傳統法律認定的親屬關係。

心得

醫師之臨床業務與倫理及法律息息相關,應格外注意相關法規,自然不可以身試法,以免使多年努力毀於一旦。看診時相關醫療紀錄應登載詳實不可造假或虛報項目,並應仔細確認及核對病人身份,若有可疑之處可主動上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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