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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

一、重大傷病範圍:重大傷病範圍係由衛生福利部所公告,目前包括30大類。

二、保險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

三、申請:檢具下列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各分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急性腦血管疾病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及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併發症住院者,其重大傷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後由醫院免其自行負擔費用,免向健保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可洽健保分局領取或由本局網站或本局傳真回覆系統取得)。

  (二)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但前項申請書已加蓋醫師及特約醫院、診所戳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申請書及證明書之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三)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現場臨櫃申請者,請盡量攜帶健保IC卡。

  (四)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重大傷病診斷為下列病名者,請另檢附相關文件。

四、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圍包括:

  (一)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二)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三)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四)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以當次住院第一日起(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以 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五、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

  (一)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並以保險人受理日期為重大傷病證明生效日。

  (二)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保險對象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六、重大傷病證明資料登錄於健保IC卡:

  (一)除特殊疾病類別(第6類)得由患者選擇是否登錄外,其餘類別之重大傷病證明資料一律登錄於健保IC卡  內,登錄的資料包括重大傷病的疾病代碼、有效期限起、迄日等。

  (二)自94/3/1起不再核發重大傷病證明紙卡(除第6類外),可於就醫時請醫療院所協助更新或請自行至本局 各分局、聯絡辦公室之公共資訊服務站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讀卡機更新健 保IC卡,如卡證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請於效期屆滿前重新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逾期作廢。

  (三)持健保IC卡至醫療院所看診時,醫療院所讀取健保IC卡重大傷病註記,必須配合醫師卡才能讀取重大傷病代碼、有效起迄日期,經醫師診斷當次就醫確屬重大傷病或其相關治療,才可以免繳部分負擔費用。

七、重大傷病證明遺失或損壞時如何申請補發:

  (一)特殊疾病類別領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者:於有效期限內如有遺失或損毀,保險對象可填寫「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遺失補領申請書」併隨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或親自送件, 向健保分局(各地區全民健康保險分局均可)申請補發,不需再附診斷證明書。遺失補領申請書可由傳真回覆系統取得或至健保分局現場填寫,傳真號碼:02-27080068按1後再按文件代碼544900

  (二)重大傷病證明資料已登錄健保IC卡者,健保IC卡遺失或損壞時,請依「健保IC卡管理須知」規定,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採郵寄辦理者檢附影本 )請領健保IC卡。

八、榮總門診申辦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7:00 (地點:第一門診一樓專案業務櫃檯)

       榮總住院申辦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7:30(地點:中正樓一樓住出院轉診服務中心專案櫃檯)

  •  配合健保署上班時間,逢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暫停受理

備註:保險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應檢具相關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各分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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