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費用負擔(無障礙語音說明)
一、 膳食費:住院飲食依醫師處方製備,健保只給付管灌飲食,其餘飲食由病人自費,按餐計價。
二、 健保病人住院費用應自付部份負擔之比例:
區 分 |
30日以內 |
第31日至60日 |
第61日以上 |
|
---|---|---|---|---|
急性病房 |
10% |
20%無上限 |
30%無上限 |
|
區 分 |
30日以內 |
第31日至90日 |
第91日至180日 |
第181日以上 |
慢性病房 |
5% |
10%無上限 |
20%無上限 |
30%無上限 |
三、 健保病人住院免自付部份負擔費用者:
(一)重大傷病、TB就診手冊、全國醫療服務證明卡(僅適用於所註明之病症而住院者)。
(二)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病人(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三)分娩。
(四)持有「榮」字或「福」字註記之保險憑證就醫者。
(五)三歲以下兒童及臺北市、新北市兒童(持兒童醫療補助證)。
(六)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現職、退休)及遺眷就醫【持健保卡,且醫院查驗電子補助名冊在有效期間者】。
(七)國軍人員就醫【持健保卡,並出示軍人身分證或國軍聘僱人員服務證(標示「醫療優惠」字樣)】。
四、 健保不給付項目:
依健保規定,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病人自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柺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五、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並獲得其書面同意。否則,就該部分,不得向病人收取費用。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不在此限。
(二)若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可向本院護理站或社會服務相關部門尋求醫療補助事宜。
(三)當住院費用超過新臺幣10萬元時,本院會預先提供住院收費通知單,可持繳費單直接繳納或出院時一併繳費。自費或健保不給付病人醫療費用收費標準,依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辦理。
(四)若病人是健保身分入院,於診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請配合辦理出院手續,經通知拒不出院者,依規定應自行負擔有關費用。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3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自113年1月1日生效,內容如下:
- 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新臺幣50,000元。
- 全年累計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新臺幣84,000元。
- 前二項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30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180日以內,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7條規定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 詳情請參考健保署網站: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236AF335C1461C53&topn=5FE8C9FEAE863B46&upn=7BE13261AC7DCF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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