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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Q&A

Q:開立診斷書,本人是否需親自到診?

A:依據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開立診斷書,病人應親自就醫,另可申請「病歷摘要」以為證明之用。

Q:失能診斷書是否可親自領回自行寄出?

A:除公保失能斷書由病人親自領回自行送審外,勞、農保及國民年金等失能診斷書,依勞保局規定應由醫院於完成開立5日內寄送勞保局,恕無法由病人親自領回自行送審。

Q:檢驗單遺失了該怎麼辦?

A:請洽詢檢驗單位櫃檯,或重新掛號繳費請醫師開單。

Q:更改姓名(一般民眾或新生兒)應攜帶哪些證件?該如何辦理?

A

  1. 一般民眾:請攜帶有改名註記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本(三項擇一),以及健保卡正本,並填寫「更改病歷姓名申請書」至一門診1樓專案櫃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7:30 (取號截止時間17:20)、週六08:00-12:00 (取號截止時間11:50)辦理。如委託他人辦理,除申請人雙證件正本外,亦須一併出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雙證件正本。
  2. 新生兒(限OOO之男、OOO之女):請攜帶媽媽身分證或健保卡正本、新生兒健保卡正本至門診各批價掛號櫃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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