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門診收費標準(請點選)
二、門診費用說明
- 每一科及同一療程之針灸、牙科治療等,每次掛號費新臺幣100元。
- 自112年7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至本院門診就醫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即部分負擔,係本院
受中央健康保險署委託代收金額)如下:
(1) 門診基本部分負擔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
西醫門診 |
牙醫 |
中醫 |
|
未經轉診 |
經轉診 |
|||
金額 |
420元 |
170元 |
50元 |
50元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門診就醫時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新臺幣50元。
※依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規定,「門診、急診手術後之首次回診」、「持轉診單就醫後,因轉
診之傷病經醫師認定需繼續門診診療,自轉診就醫之日起1個月內未逾4次之回診」、「分娩出院後
6星期內之首次回診」、「住院出院後1個月內之首次回診」視同轉診,並得由醫院自行開立證明供
病患使用,按「經轉診」規定收取部分負擔。
(2)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 單位:新臺幣(元)
藥品費用 |
100元 以下 |
101- 200元 |
201- 300元 |
301- 400元 |
401- 500元 |
501- 600元 |
601- 700元 |
701- 800元 |
|
部分負擔 |
一般民眾 |
10元 |
20元 |
40元 |
60元 |
80元 |
100元 |
120元 |
140元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 |
0元 |
20元 |
40元 |
60元 |
80元 |
100元 |
120元 |
140元 |
|
藥品費用 |
801- 900元 |
901- 1000元 |
1001- 1100元 |
1101- 1200元 |
1201- 1300元 |
1301- 1400元 |
1401- 1500元 |
1501元 以上 |
|
部分負擔 |
一般民眾 |
160元 |
180元 |
200元 |
220元 |
240元 |
260元 |
280元 |
300元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 |
160元 |
180元 |
200元 |
※低收入戶之部分負擔費用,依法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補助。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開藥28天以上)第1次調劑以當次慢性病藥品費用與一般藥品費用併計部分負擔;
第2次及第3次調劑,免計收。
(3) 復健物理治療、中醫傷科治療部分負擔:同一療程自第2次起,每次新臺幣50元。(復健物理治療
「中度-複雜」及「複雜」治療免計收)。
- 非健保給付之項目,依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須另計價繳費。
- 福保身分之認定係以有註記於健保卡為準。
- 病人有健保身分但就醫當日未能出示者,則當日醫療費用先以「民眾」身分計價,再於就醫日起10日內
(不含例假日),持收據正本、健保卡及身分證件,至本院門診各批價掛號櫃檯辦理退費。若超過前述退費
期限,請於就醫日起6個月內逕自至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到健保署與回本院辦理退費的
金額會有些許差異,本院不另貼補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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