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病人住院須知(無障礙語音說明)
一、入院時,應填寫「精神部自願住院申請書」、「隔離、約束同意書」及「住院診療說明書」
二、請準備病人使用之換洗衣服、禦寒外套、防滑拖鞋、IC電話卡、洗衣用銅板及簡便盥洗用具(牙膏、牙刷、毛巾、塑膠杯、肥皂、塑膠梳子、衛生紙、視需要準備尿布等),另外原子筆、畫筆、環保筷、隨身聽、MP3、耳機、牙籤、牙線、棉花棒、洗衣粉【小包裝】、洗髮精 【小瓶裝】等物品,請寄放護理站,依約定時間使用,不使用即收回護理站保管。
三、為維護安全,下列物品請勿攜帶,或請家屬帶回家:
(一)玻璃物品:玻璃杯、鏡子(包括化妝品、口紅所附的鏡子)、陶瓷、玻璃製等易碎物品。
(二)金屬類:保溫杯、各種刀、剪、別針、鈎針、棒針、縫衣針、大頭針、鐵尺、圓規、開罐器、提鍋、刮鬍刀、指甲刀、罐頭、鋼杯、鐵梳、鐵湯匙、鐵筷、衣架、鑰匙等。
(三)繩索類:電線、禮盒的包裝繩、充電器、領帶、長圍巾、約束帶、塑膠繩、皮帶、絲襪、鞋帶、長揹帶背包、衣褲的抽繩等各式超過100公分的長條狀物品。
(四)化學物品:各種內服、外用、環境用藥物等。
(五)易燃物品:火柴、打火機、酒精。
(六)其他:檳榔、酒、電子菸、香菸、空針、各種黏著劑、雨傘、手機、吹風機、電池、高跟鞋、可套住頭的塑膠袋、塑膠衣架、饅頭、麻糬等不易吞嚥食品。
(七)依規定病人於病室內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及需插電或充電之用品。
(八)病人貴重物品如手機、飾品、證件等,請家屬攜回保管,如有遺失,請自行負責(零用金以不超過2000元為宜)。
四、如有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需負責賠償。
五、視病情治療需要,由主治醫師決定能否會客、外出或參加院內活動。
六、院外申訴管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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