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程序適用於已經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臨床試驗/人體研究計畫案,於計畫結束後進行結案;或計畫預計完成前即終止之臨床試驗/人體研究計畫終止案及未執行即申請撤除的臨床試驗/人體研究計畫撤除案。
二、終止執行之計畫案須提出對於受試者權利與福祉之保護措施、後續之醫療照護安排、受試者是否轉介給其他研究者及如何將研究終止之訊息通知受試者等事宜。
三、研究或試驗尚未開始招募受試者、尚未納入受試者、計畫未曾申請修正/變更、持續審查或其他事項等後續其他申請程序,且計畫於有效期限內得以申請撤案;否則一律以結案或終止進行申請。
計畫主持人有義務於試驗結束後三個月內或決定終止後三個月內或決定撤案後一個月內提出結案/終止/撤案審查申請給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
依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GCP)
第111條
試驗完成或提早終止時,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提供試驗委託者及主管機關其所要求之任何報告,並提供人體試驗委員會試驗結果摘要。
第112條
試驗中止或終止時,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受試者,並確保受試者有適當之治療及追蹤。
前項情形,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將試驗中止或終止之事由,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第113條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未事先獲得試驗委託者之同意,而中止或終止臨床試驗者,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與人體試驗委員會,並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第115條
人體試驗委員會終止或暫停試驗者,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並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結案
若研究或試驗已結束,所有受試者皆已完成研究或試驗相關程序,計畫主持人有義務於該計畫同意臨床試驗研究證明書有效日之截止日後三個月內主動提出「結案審查」,並依說明繳交文件,提供完整的結案報告給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
撤案
若研究或試驗尚未開始招募受試者、尚未納入受試者、計畫未曾申請修正/變更、持續審查,且計畫於有效期限內得以申請撤案;否則一律以結案或終止進行申請。
若未於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之有效日後之期限內提出展延或三個月內提出結案申請者,此計畫將於同意臨床試驗證明書有效日之截止日後六個月內逕行提審議會結案。凡未依規定繳交報告或前述逕行結案之計畫主持人,將呈請審議會議處,行政中心得將計畫主持人名單提審議會報告並經審議會決議後,通知計畫主持人六個月內不受理其新案申請,並得建議實地訪查。另,計畫主持人仍須補繳結案報告,否則於6個月內不受理其新案申請之期滿後,仍得繼續不受理新案申請。
終止/暫停(中止):
審查委員或委員會發現研究試驗計畫發生嚴重違規、持續性違規或發生對受試者造成非預期嚴重傷害事件時,可以經會議討論後進行以下決議:1.暫停計畫。2.終止計畫。
終止:
除非為保護受試者安全必須執行持續追蹤,研究之所有相關作業均被要求停止,或主持人被要求停止執行所有本委員會人體研究及試驗之權利。終止為指委員會永久停止該研究案之執行。
若決議為終止,計畫主持人應於14天內提出終止報告申請(參見 IRB-TPEVGH SOP 11「審查計畫結案、終止、撤案報告」),回覆說明確保受試者權益保護之措施。
暫停(中止):
委員會暫時撤銷對研究試驗計畫之許可,或暫時撤銷主持人執行人體研究及試驗之權利。暫停可能僅對部分研究試驗活動,其他研究試驗活動仍可繼續,也可能是全面暫停研究試驗活動,直到委員會決定研究試驗計畫是否可以重新開始或是否必須終止。
若決議為暫停(中止),計畫主持人應於14天內提出暫停申請(參見 IRB-TPEVGH SOP 34「計畫主持人提出事項之處理方式」),說明確保受試者權益保護之措施,及經審議會決議需補充資料或需修正事項(參見 IRB-TPEVGHSOP 8「審查計畫修正及變更案」),再由人體試驗委員會審議後決定是否可恢復執行或須終止試驗。
若是計畫主持人主動提出暫停所有研究計畫項目,依照計畫主持人提出事項之處理方式說明表內容,需填寫計畫主持人提出事項之處理方式通報送件核對單內之申請書,申請類別勾選"暫停案"。
計畫主持人若提出暫停及恢復試驗案,皆須在核准函有效期限內辦理。
具PTMS系統申請之案件,請至PTMS線上系統審查狀態頁面點選「新增結案審查」,進行線上申請送審並上傳相關文件。將線上系統「結案申請書」填寫完成,並下載檔案上傳至「結案送審文件-與本次通報相關的其他文件」,待線上行政審查通過後,完成繳費方可進入審查程序。
若新案未使用線上臨床資訊管理系統,則以紙本資料直接送件。
相關連結
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本院人體試驗委員會、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基準
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