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訊息>
*提醒-本院臨床試驗合約審查及簽署程序得與IRB審查作業平行進行,在取得本院同意執行證明書後即可執行
■ 臨床試驗案於篩選失敗所產生之醫療費、受試者補助費用、人力成本及管理費仍應由試驗委託者全額支付,不得設有支付比率
■ 自113年度起新案合約應編列試驗主持人開案費用,試驗委託者委託本院進行臨床試驗應編列主持人開案費用,其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四萬元,該費用得納編於主持人費用或為雜支費用
■ 試驗委託者委託本院進行臨床試驗之行政業務管理費不得低於新台幣六萬元,單純資料抄錄性質之觀察性與回溯性研究等非介入性案件不得低於新台幣四萬元
■ 臨床試驗合約審查費收費補充說明:採用三年內已簽署之合約版本,且該版本不更動條文者,免收審查費
<下載區>
2.臨床試驗計畫經費變更展延申請表(已改成線上申請,請上E-Flow申請)
3.受試者領據
4.審查費公告
7.支出憑證黏存單
8.臨床試驗計畫記帳身分碼申請表(已改成線上申請,請上E-Flow申請)
9.合約書
11.主持人約用助理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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