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要點
►組織架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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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法第六十二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醫院應建立醫療品質管理制度,並檢討評估。為統合及規劃全院性醫療品質管理工作,檢討評估醫療品質管理計畫之規劃、執行及評估,於「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審議委員會」的監督下,成立醫療品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致力提昇醫療品質並促進病人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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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景成為提升臺北榮民總醫院與榮民醫療體系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的最佳推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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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一、依「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審議委員會」決策指導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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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與職掌(一)主任:本中心設任務編組主任一名,由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院長)推薦一位院內現職人員,經院長同意後兼任並兼任本會執行秘書。主任任期屆滿或出缺需經上述程序重新任命。主任的職掌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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