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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簡介

 

Q1.什麼是「器官捐贈」?

器官捐贈是指腦死病人將尚可使用的器官,以無償方式捐贈給合適的病人,使器官衰竭瀕臨生命威脅的病人,能有重生的機會。

Q2.哪些器官、組織可以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移植的器官包括:心臟、肝臟、腎臟、肺臟、胰臟、小腸,
組織類目包括:眼角膜、皮膚、心臟瓣膜、骨骼、肌腱,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類目。

Q3.什麼樣的人才可以做器官捐贈?

一般而言器官捐贈者須有下列條件:
1. 符合腦死條件而器官功能正常
2. 無惡性腫瘤病史(腦瘤除外)
3. 無愛滋病病史
4. 無明顯敗血症
5. 無長時間(15分鐘以上)低血壓、休克或無心跳

 

Q4.植物人可以做器官捐贈嗎?

所謂的植物人,是因腦部本身的疾病或因其他系統而併發的腦病變,導致大腦一般性功能喪失,但腦幹功能仍存在,病人可以維持本身的自發性呼吸及心跳,所以植物人狀態無法捐贈器官,如果因病情惡化,導致腦死並通過腦死判定,方能捐贈。

Q5.捐贈的器官是給什麼人使用?

所捐贈的器官將給身體器官失去原有功能並到達衰竭程度,且無法使用內科療法獲得改善的病人。

Q6.捐贈器官後,醫院會協助處理後事嗎?

在完成器官摘除手術後,捐贈的遺體由院方交給家屬,並依個別意願辦理喪葬儀式。

Q7.意識不清已腦死的人,如何同意捐贈器官?

腦死病人無法表達自己意願,家屬可以代為決定是否捐贈;家屬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其先後優先順序為配偶、直系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五親等旁系血親。

Q8.生前預立遺囑或已簽器捐卡,但家屬不同意捐贈,是否仍可捐贈?

即使是預立遺囑或已簽器捐卡,表明捐贈意願,但如有家屬不同意捐贈,醫院將尊重家屬意願。

Q9.捐贈者家屬於捐贈完成後,是否可以與受贈者或其家屬見面?

器官捐贈後,為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及困擾,所以不鼓勵雙方見面,但可由社工人員擔任中間者,代為傳遞彼此關懷。

Q10.病人在進行捐贈器官手術時,身體還有沒有感覺?會不會痛?

腦死病人是不會有感覺的,但在捐贈手術過程中會給予麻醉藥,所以在進行捐贈手術時,病人是不會痛、不會不舒服的。

Q11.做完器官摘取後,病人的身體會不會有什麼不同?

器官摘取後,醫師會放入支撐物並仔細縫合傷口,維持完整的外觀,外表看來不會有異常的情形。

Q12. 如何表達自己有器官捐贈的意願?

目前有下列三種管道可以索取器官捐贈同意卡及申請在健保IC卡上加註器官捐贈意願:

  1. 洽各大醫院社工室。
  2.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與移植登錄中心,詳情可見該中心網站http://www.torsc.org.tw/ 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88-067。
  3. 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詳情可見該會網站http://www.organ.org.tw/ 或撥打專線0800-091-066。

無論選擇索取器官捐贈同意卡或是以健保IC卡加註器官捐贈意願,我們希望您也能與家人討論、表達自己的想法,並分享您對器官捐贈的看法與決定。

如果您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與臺北榮總器官捐贈小組聯絡,電話:02-28757625或02-28712121轉2804,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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