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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移植

 腦死移植一般來說是將腦死病患身上良好的器官或組織,以無償的方式捐贈出來,移植到器官衰竭的病人身上。

一、何謂「腦死」?

  腦死是指人體生命中樞─腦幹,因疾病、外傷或其他因素導致壞死、衰竭,使得呼吸功能完全停止。因此,所謂腦死就是腦幹死亡,也就是生命中樞永久性的死亡,在醫學上認定腦死就等於是死亡。

  近年來由於醫學的進步,可以藉由呼吸器、藥物,來維持人體的呼吸、心跳、血壓等生理功能,可是一但去除呼吸器,腦死病人即無法自行呼吸,而心跳亦隨著停止。

  即使靠著藥物、呼吸器的幫助,腦死病患也會在兩週內血壓逐漸下降,然後心跳停止。腦死只有腦幹組織受傷害或疾病變化,若身體無其他特殊疾病或嚴重傷害,腦部以外其他器官功能仍是完好的;儘管如此,即使給予病患最貴的藥物、最好的醫療照護,也沒有辦法讓這些病患腦幹功能恢復,所以才會認定腦死即為死亡。

二、腦死如何判定?

  就法律層面而言,依據民國91年1月18日衛生署「腦死判定程序」公告第二條規定,腦死判定與傳統死亡的法律效果相同。惟目前在司法實務上,腦死判定僅為認定死亡事實的標準之一,且僅適用屬於人體器官移植的特定範圍。

  為避免腦死判定流於濫用,以維護病患的尊嚴並保障其權益,衛生署「腦死判定準則」中對腦死判定的程序有詳細的規定,同時對於執行腦死判定的醫師資格、醫院的設備條件等條件也訂定嚴格標準。依據「腦死判定準則」病患已達重度昏迷,無法自行呼吸並使用人工呼吸器;其腦部遭受無法醫治並且不可回復之結構上的損壞。同時必須排除因為藥物、低體溫、新陳代謝和內分泌障礙等所導致,只要經過適當治療仍有可能恢復的昏迷及呼吸停止。

  但在作腦死判定之前,仍須有足夠的觀察時間,以確立診斷無誤。腦死判定包括兩個部分──腦幹反射試驗及無自行呼吸試驗。腦死判定需以二次為準,間隔為四小時,以增加診斷之正確性。

  腦死判定執行時需小心謹慎,以防病患在未達腦死判定標準的情況下被判定腦死;而另一方面又須爭取時效,以使寶貴的器官可適時捐贈出來救助更多其他病患。

因此判定的迅速與正確極為重要,目前腦死判定醫師資格條件為:

  • 1.具神經科、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資格者。 具麻醉科、內科、外科、急診醫學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曾接受腦死判定之訓練,持有證明文件者。具麻醉科、內科、外科、急診醫學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曾接受腦死判定之訓練,持有證明文件者。
  • 2.具麻醉科、內科、外科、急診醫學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曾接受腦死判定之訓練,持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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